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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488
     
    我单位购置的办公楼视频管理系统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单位购置的办公楼视频管理系统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购入的办公楼视频管理系统如果是以办公楼为载体需安装在办公楼内的配套设施,不可抵扣进项税;如果是单独放置于办公室中使用,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仓库推倒重建怎样计提折旧?    问:我公司近期将原有一座尚在使用的老仓库推倒重建。老仓库原值200万元,已计提折旧120万元。重建新仓库共发生各类支出320万元,预计残值为40万元,计划使用年限为15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请问,我们每月该计提的折旧额是多少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你公司老仓库推倒后的净值为200-120=80(万元),新仓库的计税成本为320+80=400(万元)。新仓库的计划使用年限为15年,低于税法规定的房屋、建筑物最低的折旧年限20年,因此应按20年的年限计提折旧,如残值不变,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为360÷(20×12)=1.5(万元)。作者: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 薛志强 覃涛摘自:2011年7月18日中国税务报 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发现少计提了以前年度的固定资折旧20万元并予以补提。请问,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也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作者:浙江省临安市国税局 鲁平华摘自:2011年7月18日中国税务报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需加收滞纳金吗?    问:我公司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还用不用加收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作者:福建省国税局12366程辉摘自:2011年7月18日中国税务报转让股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企业95%的股权,现打算把个人名下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儿子。请问,转让股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因此,上述父亲平价转让股权给儿子,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者:江苏省地税局12366朱水琴摘自:2011年7月18日中国税务报支付给个人的物品该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国内大型连锁超市,经常开展积分兑换商品、消费抽奖活动。请问,支付给个人的物品该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山东省地税局12366尹大力摘自:2011年7月18日中国税务报买方、卖方和见证方签订三方合同,见证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问:我公司是一家中介机构,以前买卖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我公司不在合同中体现,现在客户提出要我公司以见证方出现在合同里。请问,买方、卖方和见证方签订三方合同,见证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因此,如果见证方对凭证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需缴纳印花税。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摘自:2011年7月18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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