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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汇总及文件依据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1678
     

       一、纳税人身份不能抵扣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5.除以下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012年1月1日前开具的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前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以计算抵扣。

      三、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用途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关注的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部分成员企业购进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等抵扣了进项税额;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额;;对不动产改良支出、在建工程耗用材料支出等已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4.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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