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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地税发[2011]52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647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1]52号                    2011.4.29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依法遵从,现对2011年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提高评估疑点准确率
    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商会)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要加强与历史同期数据的纵向比对,加强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的横向比对,加强与第三方数据的比对,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分析各项指标的增减变化因素,提高评估疑点的准确率。

    二、强化约谈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遵从
    纳税评估工作要与纳税服务紧密结合,对评估分析的涉税疑点,要告知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和违法责任;约谈核实工作中要听取纳税人对涉税疑点的陈述、申辩理由,查看纳税人提供的举证资料,要对疑点涉及的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进行辅导、解读,让纳税人熟知、能懂、会用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涉税问题,降低税收违法风险,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

    三、深化行业纳税评估,提高行业税源控管能力
    继续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工作,重点加强行业税收风险点的归纳总结和行业个性化评估指标的建立。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省局确定的专项评估行业(附件1)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归集整理,并对税收政策对应的税收风险点进行提炼,形成《××行业纳税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在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前,向该行业纳税人下达《风险提示》,由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按《风险提示》进行自查。自查期限结束后,再根据自查情况实施专项评估。

    四、加强对发票信息的评估审核,实行税票联评
    纳税评估中,加强与发票管理和纳税服务部门的信息沟通,重点对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数量、开票金额与纳税申报税额的评估分析,加强对纳税人取得发票的来源、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的评估判断,做到评税必评票。

    五、完善评估与稽查互动机制,保障纳税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抗税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应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89号)规定的移送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形成纳税评估降低纳税风险和税务稽查强化税法刚性的良性互动机制。

    六、减化纳税评估应用文书,提高工作质效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省局将对《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和《纳税评估应用文书》进行重新修订,在省局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和评估应用文书前,各地在评估工作中除《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报告》必须填写外,其他评估应用文书应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填写使用。

    七、严格考核监督制度,细化评估考核指标
    省局将加大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监督,重点考核以下指标:评估率一般不低于查帐征收纳税人的15%(行业评估率不低于70%);评估疑点准确率不得低于25%(行业评估疑点准确率不得低于35%);评估税款入库率不低于98%;评估贡献率一般不低于2%;《风险提示》发放率不得低于该行业查帐征收纳税人的85%。

    八、其他工作要求
    各市(州)局归纳整理的《风险提示》7月1日前报省局备案。行业专项评估工作结束后,结合《风险提示》,形成《××行业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指南》,12月30日前报省局。继续开展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各地参选案例11月30日前报省局。

    上述需报省局的纳税评估资料,统一上传“FTP/征管和科技发展处/2011年纳税评估”文件夹。

    附件2

    广告业税收风险提示
    (注:文中加黑部分为重点提示内容)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广告业的营业额是否按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问题及扣除项目凭证为虚开发票、假发票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是否符合营业税政策规定。
    1、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自营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取得的扣除项目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广告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必须是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其扣除项目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凭证,同时广告业纳税人应按照项目进行核算,依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同一项目同期发生的金额。

    3、广告公司免费为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单位承揽的广告业务进行广告发布的行为,其所对应发生的广告发布费不可以从营业收入中进行扣除。
    4、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是否按时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事广告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除广告业外,按服务业其他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广告业纳税人在计缴营业税时是否错用税目而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计费营业额是否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相一致。

    (三)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而不申报纳税问题;应属于本期的收入是否推后或提前入账。(四)收取宣传制作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

    (五)取得收入时,是否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大头小尾”行为(“大头小尾”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时,不按规定一次复写,少记销售或营业收入,使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是否存在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问题。

    (六)是否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收入或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是否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问题。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或虚开发票进行费用列支、随意虚增、虚列成本问题。

    3、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是否存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低于10年问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按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6、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7、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是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9、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的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2、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3、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4、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6、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17、企业从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企业从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18、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超标准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存在超标准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20、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存在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2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未作纳税调整。
    22、是否存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本单位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工资、薪金、年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绩效奖、考核奖、个人业务拓展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是否存在发放的实物福利、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住房补贴、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等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3、是否存在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4、是否虚开办公用品、餐费、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发票,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用于职工奖励、业务拓展支出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是否存在由单位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未并入工资总额或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7、年终一次性奖金有无计算错误;是否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全年综合性奖金重复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8、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9、是否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奖金,直接支付给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以各种形式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包括:
    (1)是否存在为非内部职工发放的佣金、推广费、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否存在向客户赠送旅游、实物、消费卡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是否将应在每月合并计算的个人收入,分类分项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重复扣除免征额,错误适用较低税率,少缴税款。
    (3)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是否按次计算纳税。

    四、房产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主要检查租金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即房产原值是否正确;与房产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其他各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是否正确,非房产占用的面积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土地等级划分、单位税额是否正确)、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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