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90 |
| |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一、对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外出经营的有效证明。 二、收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留存一份,其余返还纳税人,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告知纳税人下列事项: A.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 B. 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应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C.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于超过180天之日起30日内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收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缴回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办理程序 二、申报办理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接收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交和出示下列证件资料: 1.基本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安装企业还需提供 (1)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习惯居住地和身份证号码)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埠纳税人经营的税收管理 接收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报验提交和出示下列资料: 1.基本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有关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其他要求 外埠建筑安装企业还应在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1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 (5)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国税发[1995]87号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 沪国税征科[2011]1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 ... 东营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制度 外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判断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在何处缴所得税 外出经营开具税收管理证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解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