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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设备售价分离的筹划案例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19
     
    大型设备售价分离的筹划案例   增值税是以国内企业生产和产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依据(即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扣除外购产品金额或税金作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但进口的应税产品均按组成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由于目前我国还在实施“生产型增值部”,因此,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正因如此,一般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的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故索取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没有实质性差别,这就为企业纳税筹划留下了合理极大的空间。   [案例]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大型中央空调机,销售价格都较大,一般在30万元到500万元,而且在销售价格中都包含了5年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正因如此,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实际收回的5年维修保养费用也不得不按增值税税率17%交纳增值税,如果能按服务业的5%税率交纳营业税,那将节省大量税金。   [筹划思路]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应针对DT312型空调机售价180万元,其中5年维修保养费用80万元的基本条件,重新注册成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央空调机维修保养服务”,独立进行纳税人登记。这样,每次销售中央空调机时,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责签订“销售合同”,只收取中央空调机的机价100万元,款项汇入“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上;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签订“维修服务合同”,只收取中央空调机的维修服务费80万元,款项汇入“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上。   这样,各负其责,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筹划结果]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未筹划前,应交增值税为:   180×17%=30.6万元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筹划后,应交税金为: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应交增值税=100×17%=17万元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交营业税=80×5%=4万元   合计=17+4=21万元   筹划前与筹划后相比较,少纳税额为:   30.6-21=9.6万元   [前提条件]   这种方法的适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大型设备产品,如中央空调、电梯、挖掘机、机车等,单位售价金额较大;   购买大型设备产品的企业是最终消费者,也就是讲大型设备产品构成购方的固定资产。   [注意事项]   售价的分离必须符合独立市场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基准加利润法这三个法中的一个,否则将有转让价格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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