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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方甲供材料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2/7/21    来源:   阅读次数:1478
     

      问:某基建项目,甲方负责购买电缆、阀门、管材等安装工程材料,从甲方库房出库,承建的乙方负责安装。甲、乙双方签署的建筑安装合同中未对此类材料价格有约定,也未对此类材料进行报量确认和结算。甲方此类材料是否应视同销售?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甲方将外购电缆、阀门等材料用于其在建工程,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甲方将外购材料用于其在建工程,材料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甲方不属于销售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甲方将外购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需注意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乙方提供安装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但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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