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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与税收优惠筹划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理解:   1、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是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全社会都应该关心、扶持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享受劳动就业的权利。   2、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至于“规定的比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里的1.5%为“最低比例”,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规定的比例要不低于条例规定的1.5%,例如北京市为1.7%、上海市为1.6%、天津市1.5%.   3、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但是《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及就业等,是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的补偿性措施,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政府还要进行奖励,从这一意义来说,它不是一般的政府性基金。   5、残疾人保障金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北京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其它地方多是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其发放的残疾人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07]92号通知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护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样我们可以把企业分为以下三类加以分析其分别所可以得到的税收或经济利益。   1、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且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或者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以上单位可以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以及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确定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其发放的残疾人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以上单位不用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   案例分析一:A生产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职工总数100人,月平均安置残疾人25人,残疾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如下:   企业成本支出=2000*12*25=60万元   退还增值税=25*35000=87.50万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0-60+87.5=527.5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527.50*25%=131.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护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企业除获得所得税每月每名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相当于500元(2000*25%)的税收减免优惠外,还实际获得退还增值税87.5*(1-25%)=65.625万元的税收优惠。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其发放的残疾人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且不用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以1.5%考虑)。   案例分析二:B生产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职工总数100人,月平均安置残疾人10人,残疾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如下:   企业成本支出=2000*12*10=24万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0-24=476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76*25%=11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护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企业获得了所得税每月每名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相当于500元(2000*25%)的税收减免优惠……   3、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1.5%,其发放的残疾人实际工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需要按照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   案例分析三:C生产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职工总数100人,月平均安置残疾人1人,残疾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2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如下:   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100*1.5%-1)*20000=1万元   (如果不安排残疾人,则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100*1.5%*20000=300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0-1-2.4=496.6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96.60*25%=124.15万元   企业安置1名残疾人,即获得2万元的残疾人保障金潜在支出收益。   4、三种情况所获得税收减免优惠以及残疾人保障基金比较   A企业支出企业所得税131.875万元,退还增值税87.50万元,净支出44.375万元   B企业支出企业所得税119万元,净支出119万元   C企业支出企业所得税124.15万元,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1万元,净支出12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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