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是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
那么,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应税收入额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例如,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2011年1月~9月主营业务收入65万元,材料销售收入4万元,中秋节发给职工月饼价值1万元,固定资产盘盈收入2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0.2万元,该单位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请计算2011年1月-9月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分析:
材料收入为其他业务收入,发给职工实物为视同销售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为营业外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1.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65+4+1+2+3)×10%×25%=1.875(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3×10%×25%=0.075(万元);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2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875-0.075-0.2=1.6(万元)。
2.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一行收入总额75万元,第二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第三行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第十一行税率25%,第十二行应纳所得税额1.875万元,第十三行减免所得税额0.075万元,第十四行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0.2万元,第十五行应补(退)所得税额1.6万元。
因此,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收入总额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但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应优惠政策。对于以收入为基础核定所得的企业,其适用优惠主要涉及收入免税,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