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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所得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95
     
    问:我企业系国有企业,原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购建经营场所。因我公司经营欠善,连年亏损,长期拖欠利息。银行将该100万元债权剥离给某管理公司。我企业与该管理公司沟通,要求减免还款额。在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该公司同意我企业以现金60万元一次性抵偿100万元债务。请问,我企业是否应就减免的40万元债务金额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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