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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地税局明确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4
     
    为了加强河南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结合该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河南省地税局于近日下发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下称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5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河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其中,普通标准住宅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5%;除前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5%。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通知明确,普通标准住宅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4%;除前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符合下述有关条件的为8%。  通知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该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通知还提到,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当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2%;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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