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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真的不免税吗?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45
     
    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真的不免税么 —对某某网一个业务咨询问题专家答疑的质疑无论“百度”还是“谷歌”,抑或“搜搜”“搜狗”,打上“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答案一律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单独核算并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解答抛出时间太过久远,最早出自哪位专家之手已不得而知,现在能查到的最早出处是出自某某网“税收辅导-纳税辅导”栏目2002年09月06日的专家答疑(答疑编号:i20020807812)。但笔者认为此答疑观点值得商榷,既无政策依据,又与实际脱离,经不起推敲,越答越疑。某某网是国内知名的财税网站,具有当然的权威性,其财税答疑虽不能等同于税法文件,但被业内奉为金科玉律。此解答一出,各大财税网站纷纷转载,以讹传讹,影响深远。答疑专家从有利国库原则作出的推定,忽视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此问题上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偏差!该答疑出炉到现在已近十年,人们的认识水平与当时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重新审视以前的说法和做法,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执行税收政策。因此,我们有必要溯本求源,探究问题的实质,拨乱反正,以正视听,使这个问题回到正确的认识轨道上来!要解答“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这个问题,首先要理清产品价款与价外费用两者之间的关系。产品价款与价外费用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物权法》中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也不是《合同法》中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倒类似于成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中的“皮”与“毛”的关系。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其实很简单:产品是用来交换的,用来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上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商品具有有用性才会有市场。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价格。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则是通过价款和价外费用表现出来的(广义上)。价款和价外费用共同反映商品的价值,价款是商品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价外费用是商品本身蕴含着的某部分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某某网专家答疑的内容,主要有三点:一、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二、价外费用应单独核算。三、价外费用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三点都失之偏颇。逐条分析如下:专家观点之一,看起来有理有据,义正词严,但仔细想来却不能令人信服。税收政策是仅说对某某产品免税,没提到价外费用的字眼,但却不能直接推导出免税政策只是针对产品,而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的结论来。笔者认为:专家仅从字面理解产品(项目)免税政策,肢解了产品免税的含义。税法如果规定对产品(项目)免税,则产品免税的效力及于产品的价值。产品的价值由价款和价外费用承载。价款和价外费用共同表现产品价值,在征税时共同构成计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在免税时也共同构成产品免税额的计算依据。一般来说,税法规定对某产品免税,至少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定性,要能区别于其他产品,明确表明免税对象;二是定量,免多少税,要能有办法计算出来。价外费用是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随主价款征税,对主价款的税收政策,理所当然适用于价外费用,且税率相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征”则同“征”,“免”则同“免”。若销售的产品属税率式减免,价外费用也随价款适用该减免税率;若销售的产品属全免税,其价外费用自然也就应随价款全免税。专家观点之二,从规范会计核算的目的出发,要求对价外费用单独核算是可以理解的,无可厚非。但好心未必能办好事。笔者认为:价外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应服从于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操作应符合会计法规要求。除非税法有强制性要求,否则,纳税人是没有义务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征税而将价外费用单独核算的!税务机关在对货物征税时,不会因为价外费用单独核算就豁免其纳税义务,同样,在对货物免税时,也不应因其单独核算而否认其应享受的优惠待遇。专家观点之三,无论是哪一类价外费用,都毫无差别依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取决于应税货物的具体种类,而并非取决于计税依据是价款还是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法没有也不会单独为价外费用设定统一的法定适用税率,对价外费用的征税,其适用税率是依其从属的货物的适用税率而定的,并不如专家所说的定要依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撇开理论上的争议,就是从实际考虑,专家观点也不现实,实务中也是不可能实现的:除国家控制价格的特殊产品以外,产品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生产厂家有自主定价权。纳税人不是傻瓜,既然产品免税,自己又能掌控定价政策,为什么还会出现价外费用,怎么可能让税务机关征到价外费用的税款,价外费用早已消弭于无形了!笔者孤陋寡闻,从税这么多年,到现在为止没见到过产品免税,而其价外费用有入库税款的案例。当然,也并不是说销售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免税。如果纳税人假生产销售免税产品之名,行经营“价外费用”之实,那么,不但不免税,还是偷税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理不辩不明,事不鉴不清!以上个人观点,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共鸣,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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