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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831
     

    2011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优惠政策的出台,不仅旨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还对促进家政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意义。

    所谓员工制,就是指家政公司与保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保姆作为家政公司的一名员工派遣到雇主家中服务,公司每月负责给保姆发工资、上保险、协调矛盾等。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财税[2011]51号主要内容节选——
    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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