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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不可擅自决定税收征收方式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321
     

      导言

      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模式。征收方式由县(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存在的条件、履行的手续、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计税依据认定等均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就征收模式认定错误,会导致严重后果。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案情

      A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于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对B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2011年至2013年期间B公司每年与C公司签订东风日产牌车辆采购目标框架协议一份,协议中标明了采购的车辆的数量及型号。B公司在销售东风日产牌汽车的过程中并未全部签订销售合同,但销售的每辆汽车均附有销售结算单,销售结算单注明了销售车辆的型号、颜色、车架号、发动机号、价格等内容。2011年至2013年B公司每年都按采购价款90%及销售价款20%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A市地方税务稽查局认为采购协议和销售结算单应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B公司并未按上述凭证足额缴纳印花税。随即对B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补缴印花税。B公司认为该公司缴纳印花税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而非查账征收的方式,A市地方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印花税征收方式,A市地方税务稽查局要求B公司补缴印花税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B公司应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实践,只有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或由于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下,才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本案中争议税额的相关协议及交易单据记载的交易内容比较具体、完整,足以确定应纳税额,故不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再者,印花税的核定工作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征收方式由县(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以核定方式向企业征收印花税的,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注明核定的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B公司虽然主张应按照核定的方式缴纳印花税,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其主管地方税务局对其实施了印花税核定,亦没有印花税核定表,相反A市地方税务稽查局提供的纳税事项表中表明B公司的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没有核定征收的字样,因此B公司有义务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印花税。

      维权法律小贴士

      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并不享有自主决定权,具体应采用哪种征收方式,还是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的,一旦确定征收方式也并非是企业一厢情愿就可以单方改变的。税务部门某个工作人员的口头回答并不等同于审批文书,遇到纳税问题应慎重,需要审批文书的一个也不能少,否则等待企业的不仅可能是补税,还可能是高额的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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