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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政策预期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399
     

    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来说,太纠结了!这一周,又是一轮小道消息。

    相关“营改增”消息——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明确:税率11%,配套细则正在完善中

    建筑业将来到底会执行什么政策,我也大胆地猜想一下:
    1.纳税人
    法人公司或分公司都会成为独立的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项目部不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不会以项目部为单位来计算。另外,法人单位和分公司在同一区县的,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纳税人。

    2.税率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预计为11%。所有工程施工项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1%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征管方式
    建筑业企业预计采用“劳务发生地预缴,以法人为单位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每期末项目部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率就地预缴增值税,法人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向税务主管机关汇总进项、销项及预缴额后,按实际应纳数缴税。(这个预缴比率如果确定为2.5%的话,对施工企业极其不利)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预收工程款有可能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5.纳税地点
    建筑业增值税在项目部所在地实行预缴;法人单位或分公司每季度汇总进项、销项及预缴额后,按实际应缴数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过渡期政策
    “老项目”预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执行3%征收率,按总分包差额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每季度在项目部所在地全额缴纳;也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方法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甲供材料
    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物资到底在甲方或乙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是个两难的问题,大家可以关注将来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会不会有具体规定。

    解读——
    根据路边社消息,营改增又有最新动向,不知道是否准确:
    一、金融和生活服务业的适用税率适用6%,建筑业和房地产业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借款利息暂不能抵扣。

    为啥要一般计税方法呢?原来不是有方案说可能简易征收么?
    一是,如果一律简易征收,则只不过是营业税改了个名而已,那么地税局的同志完全有理由说,换个马甲就咸于维新了?要都是简易征收,还不如让我们继续征收营业税呢!增值税的魅力在于一般计税,简易征收和营业税的唯一区别在于,营业税下游铁定没得抵,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看政策设计。简易征收如果不是确实有必要,还是少点好!

    二是,生活服务业的下游几乎是不能抵扣的,而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也不允许抵扣,一般计税还有意义么?

    其实这种方案的意义在于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本身可以享受营改增允许进项抵扣的政策红利了,否则金融业的诸多业务,势必要再设计差额纳税,也不利于未来允许下游借款利息抵扣的传导机制,上游差额了,是开全额增票还是差额增票,这个已经多次上演的政策设计难题,又该犯难了!

    三是,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不允许抵扣,应该和理论无关,纯属财政收入的考量。2015年1季度收入增幅只有3.1个点,2季度更是下降了3.1个点,压力山大啊!

    四是,生活服务业。小门小户多在年收入500万元以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税没商量!

    二、新增不动产进项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照5%比例抵扣,剩余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立法者面对营改增至少有三个难题。
    (一)经过测算,不动产营改增减税效应过大,几乎几千亿元的减税,在经济下行通道时期,减税效应过大,财政难以承受。

    (二)"冰火两重天"。住宅开发商下游作为终端消费者,不能抵扣进项,而建筑企业增税基本是定局的,其增加的税负必然向后传导,住宅开发商两边不靠,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而商业地产,由于下游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减税额度大的惊人。总体看,不动产营改增减税力度很大,但却是冰火两重天。

    为了解决减税过大的问题,原来的思维无外乎两个方面:
    1、严格控制开发企业进项,比如采取土地抵扣率降低等方法。但是这种方式,一巴掌打下去,住宅与商业地产一块打,药性过猛,不是精确打击,住宅开发商受不了,影响民生!

    2、干脆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同时给予较为宽松的土地抵扣政策。这样做,倒是不影响住宅,因为住宅原本就不能抵扣。但是,一刀切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减税过大问题解决了,政策红利也几乎消失殆尽。已经有一个借款利息不允许下游抵扣了,不动产再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受到了极大破坏,更不是好方案。

    想来想去,左右为难,着实难为了财政部总局的领导们!而目前的方案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

    允许下游抵扣,但是每年抵扣5%,减税效应大大递延,每年5、600亿元的减税效应,财政可以支撑,政府满意了;由于解决了减税效应过大的问题,对于土地等抵扣项政策可以适当从宽,开发商满意了;而购买不动产用于抵扣的下游,毕竟是允许100%抵扣,虽然分期抵扣,优惠力度大大降低,还是比营业税时代强得多,也可以满意。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几个方面都可以满意,至少不是强烈不满了。应当是较好的制度设计。

    其实按照20年抵扣的政策,列位看官,看出来了吧,就是收入型增值税啊!如果该方案实施,我国就变为了消费型增值税与收入型增值税并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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