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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税字[2008]2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3    来源:   阅读次数:89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265号                          2008.10.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就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总局要求做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是衡量一个地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从近年来我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情况来看,凡是严格按总局要求做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的地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开展得就比较顺利。而对自开
    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认识不够,把关不严的地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也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各地要切实认识做好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做好本地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抓手,严格执行总局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严把认定关。主管地税局要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盟市地税局。盟市地税局接到申请资料后应派专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经集体研究后再行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基础管理。要切实掌握自开票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变化和货运发票的开具情况,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的日常监管,对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合理性、逻辑性分析评估,对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成本、费用项目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在征管中通过发票稽核比对等手段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虚开、代开等可疑行为的,要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三、建立货物运输发票定期核查制度
    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区应按季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抽查面每季不得低于本局所辖自开票纳税人总数的30%,每户自开票纳税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对核查中发现的可能有问题的发票,对受票单位为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到户实地核查;对受票单位为非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协查函的形式进行核查。如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对核查中发现的涉税金额较大,涉及地区较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四、建立预警监控机制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货物运输业现状和税收征管实际,在了解掌握本地区上一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参与市场营运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车型分别测算各车型车辆的月度市场平均营运收入的正常波动值范围,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函[2007] 88号)要求,设置上、下限为自开票纳税人营运收人开票金额的“预警线”。如纳税人月度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金额超出“预警戥”,则该纳税人应列入主管地税机关的预警监控范围。对列人预警监控范围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约谈或实地核实相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开、漏开、多开或虚开等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警线”由盟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并在制定后l0日内报区局备案。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作为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自开票纳税人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明确责任,对不按规定实施认定、征收、管理、年审、检查、信息采集与传输、发票稽核比对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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