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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分清自行扣除和审批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17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具体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时下,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要清楚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也就是说,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如期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里需要提请关注的是,2009年发生的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没有按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   其次,要清楚哪些资产损失是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以下六项: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是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是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是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是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除上述列举的资产损失,其他均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要是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建议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避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   最后,要清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申请审批注意事项。一是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请审批资料,比如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资产损失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复印件。二是哪些资产损失需要提供资料证明其确属已实际发生。现金方面有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方面有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存货方面有盘亏的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被盗的存货;生物资产方面有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方面有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被盗的固定资产,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还有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这些资产损失确认都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比如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等。又如存款损失确认,应提供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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