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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时性差异财税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98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有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包括收益表债务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由于2007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事项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给会计人员日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特别是由于对暂时性差异的理解不足,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对于暂时性差异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甚至不正确,严重导致了会计报表的失实。  一、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各项资产根据其市场的风险状况及未来的收益能力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项目包括: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的计提会导致会计账面价值的减少。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各项资产减值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除非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存在特殊规定的行业(如金融、证券、保险等),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对于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企业,由于减值准备计提后,各项资产的会计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将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折旧、摊销事项  会计准则中计提折旧的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摊销的资产主要有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从税法上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区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扣除;土地使用权应归入无形资产,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并扣除。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且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属于税收优惠政策,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并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作了一定的调整。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差异主要在于折旧方法、年限的不一致,可能导致会计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的不同,进而可能产生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进行摊销,与税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处理不同,会导致会计的账面价值大于税法的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事项  会计准则中以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的资产、负债项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般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人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没有给予明确说明,但由于该项收益是未实现的收益,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收入实现原则。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中明确指出,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随着期末资产、负债项目公允价值的高低变动,会计的账面价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税法的计税基础,因而可能形成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以现值计量的资产事项  会计准则规定:(1)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2)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会计核算中,弃置费用一般折现计人固定资产的成本。(3)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时,除税法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税前扣除。  存在上述情况的固定资产,会计的初始账面价值一般小于税法的计税基础,在固定资产形成的当期不会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一旦计提折旧,即使会计与税法选择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保持一致,会计计提的折旧也会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同时各期还要纳税调增会计核算产生的利息费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的账面价值必然会出现差异,由于这种差异是可以转回的,因此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五、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核算之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而变化。具体规定如下:(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才准予扣除。(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无权益法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以及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税法并不要求调整,即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这将导致应纳税或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但在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时,这些暂时性差异在可以预计的未来期间并不会转回,所以尽管存在差异,并不确认该项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除非投资企业改变意图由长期持有转为近期出售,才应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影响。另外,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尽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投资收益确认而变化,但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同时,由于企业间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免税,在未来期问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并不会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产生影响,所以也不应确认该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六、收入确认时点与税法不一致导致的应收、预收款项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准则改变了原会计制度中的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认为如果商品发出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立即确认收入,不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另外,在收入的计量上,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对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会计准则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  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分期收款销售、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产生的长期应收款、应收利息以及其他应收款等项目,会计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的计税基础可能不同,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如果符合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上按应收金额借记“长期应收款”,按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的贷方,以后各期转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并确认利息收入,各期的长期应收款的账而价值等于原应收金额减去未确认融资收益的贷方余额,与税法的应收金额存在差异,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会计与税法对预收款项的收入确认时间通常是一致的,都以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的事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预售收入,会计准则要求作为预收账款,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预计利润率交纳所得税,待项目收入实现后交纳所得税时扣除,这将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七、预计负债事项  预计负债事项,如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承诺、待执行合同转为亏损合同等事项,会计准则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符合条件的预计负债,并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因或有事项符合相应的条件所确认的预计负债,是纳税人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尚未实际发生的,金额也是预计的,这与税前扣除的真实发生原则和金额确定原则不符,税法规定在实际损失没有发生之前,不得扣除。对于会计期末形成的预计负债,税法的计税基础为零,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或有事项可能获得的补偿,会计准则要求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按照“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金额”确认其他应收款,而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所得。因此,如果在计提预计负债的同时,确认了一笔补偿的金额,除对该补偿金额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减外,还应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核算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八、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不符合资产、负债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会构成暂时性差异。如: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会计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计人成本费用,不再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可冲减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会形成实质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抵扣亏损以及税款抵减等事项上也会产生该类差异。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延续五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些事项都会形成实质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满足条件时应确认该项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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