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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监管防止“变名”逃税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556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监管防止“变名”逃税

    2014年0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日常监管,有效打击成品油企业利用变换产品名称手段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违规行为。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汉字防伪版是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基础,通过汉信码代替字符密文存储更多票面信息,应用汉字防伪版可以增强增值税发票票面关键信息的防伪能力,扩展光学字符识别对票面更多内容的识别,比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更能杜绝高技术、深层次骗税行为。2012年6月1日起,稀土行业率先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将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有利于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只加密发票七要素的局限性,通过伪造发票、篡改发票信息等手段非法谋利。可以实现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比对,跟踪检查比对不符的情况,以杜绝不法企业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

      该负责人称,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对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类轻质油均纳入石脑油征税范围,对重质油均纳入燃料油征税范围。税收征管实践发现,少数炼油生产企业和成品油经销企业存在“变名”问题,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此后税务总局曾发布公告,进一步明晰应税油品征收范围,将成品油经销企业“变名”行为列为成品油生产加工行为征收消费税。


       相关政策——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克服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技术缺陷,便于基层税务机关通过比对进、销项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判别成品油经销企业变名行为,税务总局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包括:加油站及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含商务部备案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得汇总开具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比对,对比对不符的情况跟踪检查,杜绝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问题。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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