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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国税发[2009]33号 安徽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7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33号               2009.3.18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公安局:现将《安徽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给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一、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二、对检举制造假发票窝点的,一经查实,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假发票在10万份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万-100万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0万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三、对检举出售、运输、购买假发票的,一经查实,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假发票10万份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万-100万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0万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四、对检举使用虚假发票、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开具金额100万元以下,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开具金额1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开具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五、对检举在逃发票犯罪主犯的,一经抓获,给予5000元至2万元奖励。六、检举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从发票奖励、举报奖励经费中据实列支。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七、本办法所指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作为抵扣凭证发票。对检举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作为抵扣凭证发票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方式,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执行。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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