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不过,下列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标,均不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于“营改增”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4.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