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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00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津国税发[2013]6号               2013.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政策
    (一)实行办法。按照《通知》要求,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方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3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二)计算方法。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应按照《公告》中第四条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适用范围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特别说明: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1)研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设计服务: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特别说明: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免税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包括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6.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水路运输方式,不具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虽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运输”的)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的;以航空运输方式,不具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虽具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7.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特别说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规定的申办程序
    (一)申办时限
    1.资格认证时限。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时,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2.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每笔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应先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然后持《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在财务作销售收入之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如单证资料不齐,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单证不齐标识。

    3.零税率应税服务单证申报最终时限。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财务作销售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资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应税服务不予受理。

    4.免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每笔免税应税服务后,应先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然后持《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并财务作销售收入之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二)申报受理机关
    1.资格认证机关: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再向主管国税部门提交,完成申报资格认证。
    2.免抵退税办理机关:主管国税部门负责办理。

    3.联系方式:
    (1)市级国税主管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话:02224465723)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电话:02258665651)

    (三)申报材料
    1.市商务委所需材料
    (1)登录“中国服务贸易指南天津子站”(
    www.tjcoc.gov.cn/fwmy),点击进入“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和免税应税服务业务申报系统”,注册并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按照合同发生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和免税应税服务业务专用单》(附件1)后打印。

    (2)《月度数据信息表》(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写《季度数据信息表》)。本表可在国家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中按月填报,推荐行业分类《相关行业在系统中对应分类明细表》(附件2),各单位也可按业务实际情况,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月度数据信息表行业目录》(附件3)中选择适合的行业类别进行填报。《月度数据信息表》填报后下载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3)凡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上述证书须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凡从事技术或软件出口业务的,须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述证书须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提供与《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对应的合同、应税服务发票、外汇收汇凭证等。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单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上述文件须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

    (6)银行开户许可证。须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
    (7)首次申报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国税主管部门办理零税率手续所需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审定的《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附件1)。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3)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从事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7)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8)从事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与《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对应的合同、应税服务发票、外汇收汇凭证等。应税发票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10)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3.国税主管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所需材料
    (1)市商务委审定的《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附件1)。
    (2)凡涉及技术或软件出口相关业务的须提供与《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不涉及技术或软件出口相关业务的无需提供证书。

    (3)与《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对应的合同、应税服务发票、外汇收汇凭证等。
    (4)提供对应的《向境外单位提供免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四、后续监督管理
    市国税局与市商务委联合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企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和商务部门应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企业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建立管理台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商务委联系。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
    2.相关行业在系统中对应分类明细表
    3.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月度数据信息表行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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