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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二十问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61
     
    一、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二、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方可在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预征率为0?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什么样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四、我市对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鉴于核定征收的个案性及复杂性,各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单个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的确定原则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此条可用公式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上述清算条件第(一)项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符合清算条件第(二)项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报送清算资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报送的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八、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因移交给政府等有关部门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十、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处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十一、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纳税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额无论会计上如何处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十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综合楼,1-2层是商业用房,3-11层是住宅,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计算,住宅为负增值,商业用房为正增值且数额很大。住宅的负增值能否抵减商业用房的正增值?《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财税[2006]21号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此也有规定),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时,其提供的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未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此类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十四、项目清算时未售部分的成本、费用、税金如何扣除?未售部分的将来的成本、费用、税金、预征税款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未售部分预征的税款不得扣除。未售部分在销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其成本、费用。未售部分销售时已预征的税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予以扣除。十五、房地产企业将房地产转作固定资产的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类情形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原则是: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产权发生转移的,一律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十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里,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自国税发[2006]187号文执行之日起, “拆一还一”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对象。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地下车库、人防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的价外费用,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同时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项目。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十八、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二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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