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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办公用品、用水电是否属个人消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282
     

      问:供电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供应业务,对于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购进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等,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直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抵扣?行政部门耗用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等经济行为,是否属于管理过程中企业个人消费行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耗用办公用品、办公用水、办公用电、劳保用品物质资料,不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水利基金缴纳基数是否含在劳务发生地征税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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