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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名(个人变共有)
    离   婚
      三种情况下夫妻间过户房屋土地权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69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过海南省地税局了解到,目前该局近日正式就该通知发布政策落实的通知并对相关消息进行了公布。

    相关政策——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该局近日经研究决定,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免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第二种情况:若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第三种情况:若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此三种情况下,均免征契税。

    海南省地税局介绍,目前该政策自通知发布起已经正式施行。原有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法规同时废止。

    网友讨论——
    yfcdd1976:
    从政策的严密性讨论,假设夫妻一方在婚前有套自己购买的住房(完全自己付款,并付完),婚后加名给配偶不征,加给子女为何要征,加给父母为何要征,加给朋友为何要征.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是应该征的,对于这套婚前购买的房子相对于配偶和子女或父母在税法下实际是一样的,因为舆论压力大了,马上研究配偶不征.这种做法的后果就是如同媒体所说这是庶民的胜利,置税法的刚性于不顾,今天加名不征,明天馒头税是不是也不征,月饼税也不征。
    从个人来说至少明确了一种形式不征,总归还是好的,从严密性考虑能区分不同情况从配偶放宽到直系亲属更妥。更进一步财政部、总局能自上而下、自法而外主动对税法相对实际情况、民生有大冲突的点从立法层面修改就更好了,也减少基层税务机关的被动。


    haihan235:
    如果说婚姻法解释三恶劣,这个文件更恶劣,逼得夫妻和父母在这个问题摊牌,如果房子是父母买的,则夫妻都享受不到了。父母可以直接作为干涉婚姻存续的控制手段,又回到包办婚姻的时代了。——自己买房吧。
    多数父母希望孩子的婚姻存续,或者按照自己的方式存续。希望自己看上的做为孩子的配偶,不管夫妻间相互不喜欢或者在一起是痛苦的。这样父母可以直接作为干涉婚姻存续的控制手段,又回到包办婚姻的时代了。

    milanlong回复yfcdd1976:
    提法错误,本身文件说的是免征,不是不征,免征指的是应该征税,但出于种种原因予以免税,体现的是一种税收优惠,而不征则是根本上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并不是税收优惠。在文件本身已经说得很清楚的情况下,楼主还在那通过假设来分析按照税法规定是应该征的就没有意义了,而且楼主在得出结论后还在说“从个人来说至少明确了一种形式不征”。

    我对征税本身是没有异议的,从税法角度来说夫妻财产由一方转为双方体现的是赠与,征税没有问题,可以说文件的出台是民意的胜利,财税的妥协,也可以说是税总向财政部的妥协,南京,作为一个开头炮的机关,各地税局会记住你的。

    相关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国税函[1999]3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夫妻离婚房产证除名或收税学者称已收加名税应退回 
    房产证"加名"免契税网友关注离婚变更征不征?
    婚姻中的房屋涉税解析-兼评财税[2011]82号<李利威>
    “加名税”的合法性反思<翟继光>
    夫妻契税政策解读PPT课件<王越>下载:  rar文件  

     
    征税否
    政策依据
    征税否
    政策依据
    契税
    财税[2011]82号
    不征
    国税函[1999]391号
    营业税
    暂免
    财税[2009]111号
    不征
    财税[2009]111号
    土地增值税
    不征
    财税字[1995]48号
    不征
    土增税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78号
    财税[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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