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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地税发[2012]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5    来源:   阅读次数:7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2]36号                                2012.5.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县、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2012年1至4月份,全省财产行为税收入总体保持了较快幅度的增长。其中:资源税、耕地占用税保持高幅增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虽然平稳增长,但与一季度相比,增幅有所下降;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增长下降或呈负增长。其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因素。我省大力推动城区和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建设,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使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落成或投产,为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提供新的税源增量;但由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严峻复杂,经济合同签订的总量和数量明显下降,造成反映经济活动频率的印花税收入下降幅度较大。

          二是政策因素。资源税新条例的实施,以及国家调整提高了铁矿石、钼矿石、菱镁矿石等资源税的适用税率标准,使资源税收入大幅度增长;车船税法的实施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提高,为车船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增加了部分房产税收入。但由于主体税种增长乏力,以及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致使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下降;国家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后,土地交易以及商品房、存量房交易量大幅度下降,反映房地产交易数量和交易频率的契税收入呈负增长。

          三是征管因素。巩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成果;全面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依法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积极推进资源税的税源普查。这些措施对增加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组织收入过程中,一些地区的税种管理、税源管理、税政管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薄弱环节。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及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信息和税源数据库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存在较大的差异,税源基数不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应用不到位;车船税代扣代缴出现漏征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有待提高。这些制约收入增加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今年组织收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贯彻税种管理、税源管理、税政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征管手段、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挖掘税源潜力,以确保财产行为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巩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成果,对已录入的房产和土地税源数据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生变更的房产和土地要及时进行维护,夯实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产登记税源数据库;强化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管理,对行政区划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或重新制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抓住重点税源,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纳税单位要重点管理,挖掘税源潜力;及时清理到期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管理,合理确定出租房屋房产税最低核定租金标准,加强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二、契税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强化以契税为把手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统一计税价格,确保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密切与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落实“先税后证”的税源控管机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地产评估软件的应用,完善可比实例库和标准房数据,切实做到全覆盖;对原属免税范围的土地和房屋改变用途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征收契税;从2012年6月1日起,所有契税征收机关在征收契税时必须使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契税征收模块,并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三、土地增值税
    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严格执行预征政策,科学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执行标准;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符合清算条件但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必须进行清算,对已完成清算的要严格审核,特别是对清算出现退税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审核和稽查;对确实无法查实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四、资源税
    切实做好资源税税源普查工作,摸清应税矿产品的分布状况和税源底数,对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偏低及未列举名称的应税矿产品及时上报省局提出调整建议;利用资源税税源普查信息与资源税的征收信息进行比对,挖掘税源潜力;加强对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管理,合理确定折算比和选矿比,对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品数量和自用应税矿产品原矿移送使用数量的,征收机关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折算比和选矿比,并以此确定课税数量。

      五、耕地占用税
    切实强化与国土部门配合,及时掌握和充分利用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依法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从2012年6月1日起,所有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必须使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耕地占用税征收模块,并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和擅自改变用途的,要及时要求纳税人补缴耕地占用税;加强对临时占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大力组织追缴欠税;严格执行开发区占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地加征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法加强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应税农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管。

      六、车船税
    贯彻落实新车船税法,对车船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应征未征车船税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配合,通过部门协作和第三方信息取得,控管车船税税源,做好车船税协查把关工作。

      七、城建税及附加
    充分运用金税三期管理工作平台,加强对城建税及附加的税(费)源比对、分析、预警和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推进城建税及附加的专业化管理,挖掘税费潜力;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的代征工作;加强增值税免、抵、退城建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

      八、印花税
    全面推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印花税征管实际,合理确定核定比例;未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区,要尽快组织实施;对查实征收的纳税人,要求必须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切实提高印花税征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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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地税发[2012]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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