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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房屋是否需代扣营业税和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37
     
    银行承租经营用房屋,支付房租时出租方没有开具租赁业发票,而是给银行开了收款收据。银行没有取得发票,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该笔租赁费外,是否还需代扣出租方该笔租赁费收入的营业税和房产税?是否有依据文号? 1、代扣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对法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仅限于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贵公司所述的情况不属于法定的情况之列。因此贵公司在没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情况下,是没有义务代扣营业税的。  2、代扣房产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贵公司在没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情况下,是没有义务代扣房产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因此,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贵公司代征营业税和房产税,贵公司应履行代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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