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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1506
     
    1.企业基本情况
    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何某;经营范围:电线工程和变配电站(所)建筑安装工程、检修调试;经营方式:建筑安装;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审核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资料,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少申报税款问题。

    2.评估分析
    通过对“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的人工分析。税收管理员初步判断该企业申报税时存在以下疑点:
    (1)从该公司提供的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建安项目登记的情况看,2008年预收账款挂账2410814168.61元,工程预收账款数目太大。怀疑是否存在未结转收入的情况。

    (2)该公司2008年营业收入684668459.41元,成本550337527.62元,利润13478666.38元,计税所得额103751382.68元;企业所得税15562707.40元。利润率为1.97%,企业所得税负担率2.28%,对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最低应税所得率水平(8%),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明显偏低。怀疑是否存在少结转收入或成本列支不实的情况。

    (3)从征管系统中的建安模块查询该公司共登记项目671个,总金额11.5亿元,从登记项目发现该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多,合同金额小,工期较短,跨年度的工程所占比重非常小。怀疑该公司没有按工程进度结转工程收入,却又将工程施工的直接人工费用计入期间费用核算,不符合收入配比原则,人为操纵损益,有漏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3.税务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税收管理员对企业发出了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对纳税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约谈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管理员提出的几个问题反馈如下:
    (1)对预收账款挂账24.1亿元,企业认为2007年~2008年期间该公司先后承接了一批市重点工程,属财政出资项目,合同价约15亿,到位资金占合同价的60%,如:三大园区8.4亿元(某软件园二期供用电工程2.75亿元;某工业集中区供用电工程3.9亿元;某高新区产业我供用电工程1.755亿元)、某缆化工程2.9亿元等,上述工程到2008年底均未竣工。部分财政性项目虽然已竣工,但是由于其工程的特殊性,工程完工时,有关材料、成本的发生数量金额还不能可靠的计量或估计,而且财政工程经由工程审核所决算审核后,金额变化有时较大,如果按进度结转收入,与最后审核价出入较大,对当年利润影响较大,而且因为项目多调账也很麻烦,所以没能按进度结转收入。同时,挂预收账款的其他工程中另有原某区工程约占4亿元,因需区财政审核,审核较慢,也影响该公司尾款回收和收入结转。还有一种情况,财政审核已经审核,但业主未及时支付尾款,这部分工程也影响预收账款及时结转。

    (2)由于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数量多,合同金额小,工期较短、多数工程的合同工期短于一年,有些工程因为拆迁、道路施工、公共管线配合、等待电业局安排停电时间等不确定因素,致使实际工期延长,如果这些工程按进度结转收入,财务核算工作量将非常繁重,同时也很难做到收入与成本准确配比;关键是因为上述不确定因素,还可能导致工程不能做而退款,所以财务核算只能做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实际操作就统一按工程竣工后再结转收入,但是无论项目大小该公司都是按项目来核算(财务核算量因此非常繁重),项目完工后,即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一次性结转收入。

    4.处理结果
    对上述约谈分析结果,企业财务人员认可了少申报税收的事实。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造成账务处理时没有按工程进度结转工程收入,却又将工程施工的直接人工费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核算,不符合收入原则。经过约谈,该公司自行结转预收工程账款614844567.4元,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38338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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