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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及售后服务取得收入的财税政策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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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企业售后服务的收入有关纳税问题 问:企业将软件产品销售给用户后,定期给用户提供维护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请问服务费可以开国税的发票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应缴纳营业税,应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关于销售软件产品提供维护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 问:企业销售软件产品以后,为客户提供维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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