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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市国税发[2011]222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02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南市国税发[2011]222号                     2011.8.11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服务我区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   (一)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二)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微型企业生产、经营下列货物、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有机肥产品;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饲料产品,从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只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3.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用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六)微型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单采血浆站供应的原料血浆。   二、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   (一)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一)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减轻微型企业纳税负担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微型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微型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微型企业生产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微型企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微型企业生产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四)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   (一)微型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对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落实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服务热线平台、电台、电视台等多渠道、多方式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级,广大纳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二)及时、准确对微型企业做好税收辅导工作。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税收管理员要结合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对微型企业耐心细致,及时、准确地做好税收咨询辅导工作,确保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三)坚持高效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在落实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接受纳税人咨询时,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相关要求;受理纳税人相关涉税事项申请要严格按照限时办结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自始至终要坚持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税流程,坚持服务承诺制,努力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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