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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雇主责任保险费税前不得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47
     
    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意外事件造成员工伤害。为了减少因意外伤害给公司带来过大的经济损失,该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该企业认为由于雇主责任险是为公司买的,被保险人是公司,在雇员发生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公司,不支付给员工。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范围,因此,该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能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仅限于以下两种:         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该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虽然保险公司不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员工个人,但其属于“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而非国家强制性规定必须购买的商业保险,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范围。因此,该企业不能将购买雇主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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