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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国税发[2011]15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7    来源:   阅读次数:100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11]152号                     2011.11.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山西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2.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3.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明细表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

    山西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  在山西省境内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应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计算软件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属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三)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为“检测证明”);
    (四)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要求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检测证明、登记证书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关财务核算情况说明,能够证明软件产品独立核算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并允许补充或更正有关内容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不属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同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纳税人提供的检测证明、登记证书是否有效,与申请的资格认定是否相符;
    (二)能否按照要求‚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生产成本、销售额、应纳税额等。

    第九条  经实地核查后,对纳税人提出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申请,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审核认定‚ 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的登记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有关部门重新认定并颁发登记证书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时间,原则上按其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执行。 

    第三章  退税管理
    第十二条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若当期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三)《山西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见附件1);
    (四) 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六)《软件产品销售清单》(见附件2);

    (七)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或《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明细表》(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状况,对于软件产品销售发票较多的企业,要求纳税人进行清单申报,将发票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查,随时接受审核);

    (八)《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4);
    (九)《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5)(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送验的文书证件等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三)软件产品退税申请表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软件产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以及软件产品销售发票金额等数据是否相符;
    (四)审核纳税人应退税额是否全额缴库;
    (五)软件产品生产销售是否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经审核未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税务机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减税、免税或退税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自发现之月起,取消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全部已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月份起,纳税人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省局书面报告,根据省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涉税事项办理期限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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