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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37
     

    一、罗湖区赵小姐来电咨询: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哪几种申报方式?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上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于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特殊重组的,应按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就其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交易作自我调整;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南山区钟小姐来电咨询:
    我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2012年1月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司是否还需要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3号)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宝安区姚先生来电咨询:
    请问个体户是否需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具体应如何办理?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3号)的规定,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2012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在2013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四、福田区孙小姐来电咨询:
    我司因流动资金紧张等特殊情况拟向员工借款维持经营,请问该笔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五、龙岗区徐小姐来电咨询:
    请问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的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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