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云地税发[1995]8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8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1995]85号   发文日期:1995-03-3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在新税制实施中,各地反映的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经全省营业税、资源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三项基金”能否扣除征税问题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且以后未追加“三项基金”(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应纳税金投资的,给予扣除“三项基金”后征收营业税,但1994年已作了结算、“三项基金”并入计税依据征收了营业税的,税款不作清退;虽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但以后追加了“三项基金”应纳税金投资的,其“三项基金”应作为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不得扣除征税。  二、关于异地转包工程的征税问题为便于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而总承包人与转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其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不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总承包人取得的收入(总承包额与转包额之差)由总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总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未完税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查补其应纳税款。  三、关于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税问题对工程承包公司总承包基建工程及从事设计、咨询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手续费、设计、咨询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承包结余额(总承包与转包之差)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不同项目的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凡不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除照章纳税外,还必须代扣代缴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但工程承包公司与转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餐厅、酒店适用税目税率问题对餐厅、酒店等饮食服务场所既向用餐顾客提供娱乐服务,也向其他顾客提供娱乐服务的,必须分别核算娱乐收入和饮食服务收入,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税,凡不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娱乐业征税。饮食服务场所只对用餐顾客在用餐的同时提供自娱自乐设施,未单独收取娱乐费的,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储运业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储运企业既为货主提供仓储服务,也提供短途中转运输及装卸搬运服务,凡运输、装卸、搬运收入与仓储收入分别开具票据、分别核算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凡不分别开具票据、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服务业——仓储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拆迁公司的征税问题拆迁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征地者委托,负责安置搬迁户和拆除建筑物及拆除后的“三通一平”,其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拆除建筑物和负责“三通一平”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对其购买商品房代征地者安置搬迁户的,以收取的安置费、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与支付买商品房价款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搬迁公司建盖商品房安置拆迁户,应以安置费和向搬迁户收取的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房屋经营单位以“借款”形式销售不动产的征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预收定金形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的当天的规定,对房屋经营单位采取向购买者“借款”形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借款”的当天。  八、关于购买金融商品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购入企业债券、国家债券到期兑取利息,属于购入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