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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通讯费里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8
     
           问:请问在企业直接发现金,而且人人有份,只不过额度不同的情况下,会产生哪些涉税问题?   答:不论在会计科目上如何处理,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或某些办公费用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形式来体现,没有节税的空间可以运用。虽然企业名目繁多的各项补贴都有它存在的道理和空间,但只要纳税人发放现金,不论是以何种名义发放,都会被税务机关视作工薪所得而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更多的认为若确属补贴,可以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核算。 若作为计税工资来对待,这样可以直接计入成本。不利之处是,有可能会被作为交纳各种保险和基金的基数,从而增加成本。   问:若采用通讯费发票按比例或限额报销呢?应该如何进行核算才能节税呢?   答:税务机关的看法是,它属于福利与办公的混合费用,所以应划分清楚,分别核算。上网费、包月套餐也可以比照通讯费的做法来执行。可借鉴的做法如下:   (1)当一个人用手机时,其所发生的通讯费的公与私是很难分清的,确定一个相应的比例,如:按照所发生通讯费的20%算做私人消费,就是税务机关内部所掌握的一个比例,这点从税务相关文件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2)采取核对电话清单确定报销额度;(3)根据岗位不同,分别规定报销比例。   问:有的地区税务政策规定按每人每月几百元进行扣除,你怎样看这条规定呢?   答: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一个政策规定,而是当地税务机关为了征收方便而下达的一条“土政策”。若税务机关理解为公司全员扣除,则相当于变相加计扣除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因为对企业内部的一些人而言,他的通讯费主要是用于私人目的,你也给他几百元的扣除额,这样就背离了税法的基本原则。若税务机关理解为,是针对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而报销通讯费的人群来制定的,那还是有道理的。但前提是,税务机关不能为了便于征收,而破坏了税收立法的原则。   问:由于我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标准,有的是确定一个额度进行扣除;有的是确定一个比例扣除;还有的是全额征税。按照你的说法,虽然我们知道正确的做法,但我们也不想就此去得罪当地税务局,怎么办?   答:在公司内部统一按照比例报销,并备有与之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依据,然后与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沟通,取得支持;二是,顺应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在公司内部做统一规定。但这样做的问题是,税务隐患较大。   问:买电话卡送给客户,如何处理?   答:若税务机关宽松点掌握,属业务招待费;若严格掌握,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且购买方不得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问:能不能总结一下关于通讯费税务扣除标准应如何把握?及今后的注意事项?   答:“通讯费用的支出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具体为: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同时,数额的合理性也是需要被重点关注的。”(以上内容摘自税总“所得税释义”)所以,只要发生通讯费用与企业生产和经营直接相关,而且数量合理,并在严格的企业内控制度的保证下,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分别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或双方认为恰当的比例来计算扣除。若企业没有被税务局机关认可进行相关扣除,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薄弱或没有所导致;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当地的税务环境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能力有限所致,所以企业应该调查清楚,妥善应对。   判断、理解、执行税务政策时,你要知道正确的是什么?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当地税务环境和特点,以及此项政策与税务机关交涉时,会给公司总体的税务安全是否有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税务“潜规划”不是政策,税务管理员的口头答复只代表他个人意见,而不是税务稽查的意见。同时还要注意,税收筹划不是点子大王,只关注用发票去冲账,而不注意所报销费用的税务属性以及发票后面的证据链,这样的做法是存在风险的。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强,公司的税务经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是财务部门内部的一个岗位。公司内部很多重大的经营事项中的涉税业务的节税安排,需要由公司的总经理来亲自把握,如:通讯费用的报销制度有很多企业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掌控,财务部门的作用只起到审核单据并报销费用的作用。所以让财务这一个部门来完成公司相关人员通讯费的整体安排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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