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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优惠政策及相关案例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728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费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巳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8)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1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1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按照规定,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一)外购已税消费品
    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案例】
    【案情说明】 东江黄庐卷烟厂2007年6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6000元。
    6月8日从佳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
    6月30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2000元。
    6月向外销售甲级卷烟取得销售收入5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5200元,销售乙级卷烟取得销售收入为240000元,增值税额为40800元。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计算分析】 东江黄庐卷烟厂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486000 200000-492000=194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194000×30%=582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560000×40% 240000×40%=320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当期实际应纳税款=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晶的已纳税款=320000-58200=261800元

    【会计处理】 东江黄庐卷烟厂在6月末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6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61,800

    【案例】
    【基本情况】 江西百吉酒厂2007年1月初有库存外购白酒10吨,进价成本为54000元。
    1月6日从河北白酒公司购入散装白酒20吨,支付价款为140400元(含增值税),进行加工后装瓶出售,月末结存散装白酒8吨,其进价成本为48000元。
    企业2月份实际销售瓶装白酒44000瓶,每瓶售价14.04元(含增值税),实际取得销售收入528000元。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

    【政策解读】 按规定企业用外购散装白酒加工后装瓶出售,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计算分析】 江西百吉酒厂2004年2月份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白酒买价=54000 140400÷1.17-48000=126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白酒的已纳税款=126000×25%=315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528000×25%=132000元
    则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32000-31500=100500元

    【会计处理】 江西百吉酒厂在2007年2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500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案例】
    【基本情况】 广东六水烟厂2007年1月2日因生产能力不足将收购的烟叶10吨委托广东永昌实业公司加工成烟丝,委托加工合同注明加工费为100,000元,2月4日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并按规定支付加工费100,000元。广东永昌实业公司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款为340,000元,2月末广东六水烟厂库存委托加工烟丝4吨。

    【要求解答】 广东六水烟厂和广东永昌实业公司相关财税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计算分析】 广东永昌实业公司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340,000×30%=102,000元
    广东六水烟厂2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已纳税款为: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纳税款=0 102,000-102,000÷10×4=102,000-40,800=61,200元
    广东六水烟厂2月销售甲级卷烟共实现销售额为1,820,000元,增值税额为309,400元;销售乙级卷烟共实现销售额为2,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74,000元。
    广东六水烟厂按销售额计算的应纳消费税为:应纳税额=1,820,000×40% 2,200,000×40%=728,000 880,000=1,608,000元
    扣除广东永昌实业公司的已纳税款后,广东六水烟厂实际应纳税款为:
    应纳税款=1,608,000-61,200=1,546,800元

    【会计处理】 2月末广东六水烟厂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4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46,800

    【案例】
    【基本情况】 波思特轮胎厂2007年3月1日库存委托加工的轮胎3000只,每只成本为200元,其中包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每只20元。
    3月6日波思特轮胎厂收回委托新企橡胶公司生产轮胎3200只,委托加工的原料成本为600,000元,委托加工合同规定加工费为120,000元。新企橡胶公司没有同类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

    【计算分析1】 新企橡胶公司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600,000 120,000)÷(1-10%)=800,000元
    新企橡胶公司该批轮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800,000×10%=80,000元

    【案情说明】 波思特轮胎厂实际向新企橡胶公司支付价款200,000元,包括加工费120,000元和代收代缴消费税80,000元。每只轮胎成本为250元〔(600,000 120,000 80,000)÷3,200〕,其中包括已纳消费税款25元(80,000÷3,200)。
    3月末波思特轮胎厂库存委托加工轮胎2,200只,成本为550,000元,其中包括已纳消费税款55,000元。

    【计算分析2】 波思特轮胎厂3月份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20×3,000 80,000-55,000=85,000元
    企业3月份销售用委托加工轮胎连续生产的特种轮胎共取得销售额1,6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75,400元。

    【计算分析3】 波思特轮胎厂按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20,000×10%=162,000元
    则企业实际应纳税额为=162,000-85,000=77,000元

    【会计处理】 在3月末波思特轮胎厂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7,000

    消费税部分优惠政策

       一、子午线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成品油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采取了使用企业可以按实际耗用数量直接申请退(免)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二是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三是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

      (五)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且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七)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八)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三、酒类: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四、军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五、委托消费品: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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