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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5    来源:   阅读次数:519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跟进和策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新一轮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为实施沿江开放开发战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一、支持沿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投资港口、航道、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建设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因规划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对因开发建设需要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权属单位和个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沿江在建或已建成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为火电生产配套,土地权属仍归企业拥有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企业投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
    (七)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地区之外的省内各市、县(区)积极参与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将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是临港型重化工业产业项目,具体包括治金、石化、装备制造、电力能源、新材料、物流等投向九江沿江地区,即三区四县(市),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下同),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推动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在全省范围内企业或项目以“飞地经济”模式投向九江沿江地区的,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沿江地区外搬迁落户至九江沿江地区内的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九)做强做大总部经济,鼓励沿江地区外企业将总部搬迁落户至九江沿江地区,对其设立的省内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十)对沿江地区外搬迁落户到沿江地区内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沿江地区县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并分别报九江市地税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上述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其房产税审批减免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至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十一)遵循“政府引领、市场运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和要求,积极配合,主动对接,切实做好对落户九江沿江地区“飞地”项目的政策支持、跟踪服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建立适应“飞地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方式,及时准确地核算统计相关“飞地”项目产生的税收收入,全力协调配合做好“飞入地”和“飞出地”收入的核算和划转工作。

      三、支持沿江地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
    (十二)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企业以国家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八)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十九)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对投资于沿江地区项目开发建设的,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二十二)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土地权属仍归企业所拥有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对企业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利用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事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从使用土地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二十四)对沿江地区内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逐级申报减免审批。
    (二十五)在规定期限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十六)在规定期限内,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十七)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二十八)在规定期限内,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十九)在规定期限内,对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十)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四、支持沿江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十一)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设在沿江地区的,其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按扣除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十二)在规定期限内,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十三)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十四)支持现代旅游产业发展。对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十五)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额时扣除。
    (三十六)对物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七)在规定期限内,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八)在规定期限内,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支持沿江地区科技创新
    (三十九)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十三)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十四)对沿江地区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支持沿江开放开发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四十五)建立省地方税务局与九江市、沿江地区所属县(市)地税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省局成立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的支持服务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协调工作办公室(设财产行为税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整体推进。九江市及沿江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相关税政部门作为协调办事机构,应主动对接,全力做好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
    (四十六)进一步加强对沿江地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与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建立挂点联系制度,及时传递政策、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积极参与政府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全力推动九江沿江地区经济发展。
    (四十七)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培训资源对九江沿江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和个性化辅导。充分发挥全省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及时传递政策,受理投诉举报,释疑解惑,畅通征纳沟通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十八)全面落实“一窗式”服务,简化涉税审批程序,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精简办税手续,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资料;全面简并地税管理的发票种类,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十九)严禁多头、重复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九江沿江开发区内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在投资开发建设期间至竣工投产后两年内,不得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
    (五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省、九江市、沿江地区县(市)地税部门绩效考核和重点工作督查内容,有效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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