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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营改增”后会展业税负变化分析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620
     

      不同于制造业和一般服务行业,会展行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旅游行业特征,代收代支项目较为普遍。会展企业反映,根据不同活动类型和活动规模,会展行业抵扣一般占其毛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会议因其旅游性质特征更为明显,抵扣率甚至可以高达80%。在营业税条件下,国家规定营业税率为5%,附加费0.56%,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率为5.56%。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率为6%,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价外税,企业应纳税率为6.36%,营改增后,会展企业的实际税务负担增加了。

      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2012年首先在上海市推开,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省市。2014年还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了加深对税制改革重要意义的理解,让税制改革真正惠及会展企业,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对上海、北京会展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

      营业税条件下有关会展行业的地方优惠规定
      不同于制造业和一般服务行业,会展行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旅游行业特征,代收代支项目较为普遍:场馆租赁、现场布置、交通食宿、广告宣传等,都属于代收代支项目。有鉴于此,北京市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京地税营〔2005〕57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除允许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项目外,还可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根据北京地方政策规定,展览可以扣除展览场馆租赁费、展台搭建费、参展人员食宿差旅费、参展展品运输费、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广告印刷品印刷费等费用后缴纳营业税;会议可以扣除会议场租费(含会场布置费)、受托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缴纳营业税。此后,上海等其他省市纷纷仿效,对会展行业普遍实行代理抵扣纳税制度,业内俗称差额纳税。

      税改政策文件规定
      为了保障改革顺利推进,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及财税〔2011〕133号4个文件,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和处理好的一些问题作了细致安排。

      会议展览服务被纳入现代服务业项下的文化创意服务。文件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文件对会议展览服务作出了界定—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有关会展行业的优惠税收规定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的的特殊性,这次改革在原来增值税17%、13%等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个更低的税率,而且明确会展行业适用6%的税率。同时,对会展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税率为6%(财税(2011)111号);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征收率为3%(财税(2011)111号)。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1号)。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合理扣除(财税〔2011〕110号)。

      营改增对会展企业税负的实际影响
      调查中企业反映,根据不同活动类型和活动规模,会展行业抵扣一般占其毛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会议因其旅游性质特征更为明显,抵扣率甚至可以高达80%。在营业税条件下,国家规定营业税率为5%,附加费0.56%(营业税的12%,5%×12%=0.56%),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率为5.56%。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率为6%,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价外税,企业应纳税率为6.36%(6% 6%×6%)。营改增后会展企业名义税率提高0.8个百分点,增加14.4%。考虑到抵扣政策的因素,会展企业的实际税务负担增加了1.63[6.36%/(5.56%×70%)=1.634]至3.81倍[6.36%/(5.56%×30%)=3.813]。北京、上海营改增试点期间,经过反复调查研究,两地仍然沿袭了原来的抵扣政策。2013年8月以来,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由试点省市推向全国,会展企业被告知,地方会展抵扣政策没有被认可,会展企业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且,北京试点期间享受的六项抵扣中只有场馆租赁和搭建可以减免,其他必须补缴,还被处以缴纳滞纳金。会展企业没有享受到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会展企业税负实实在在地加重了(详见北京会展企业税负变化测算)。

      北京一家年营业额逾10亿元的会展企业对其北京地区会议业务收入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初步测算。测算结果表明:营业税有抵扣条件下,他们的实际税负只有1.12%,而改增值税后需缴纳的流转税约占其毛收入的6.34%,增长了4倍多。税改后增加税额约102万元,约占总的毛利润的5.37%。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反映,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101.92万元,其中因展览场馆租赁等未被列入税改试点无法取得可抵税增值税发票增加税负67.20万元,因增值税税率高于原来营业税税率增加税负34.72万元。

      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调查中会展企业反映,试点阶段,馆租、设计搭建、物流运输等款项非试点地区企业的营业税发票可以抵扣,但试点地区企业必须开出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由于多种原因,有些企业开不出增值税发票,或不愿开出增值税发票,能够拿到的增值税发票不多,实际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少。

      归纳起来,影响会展企业税负的因素主要有:第一,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只在少数服务行业展开,更多服务行业和众多会展服务环节所处领域还没有被全面纳入改革系列,会展场馆租赁、酒店餐饮等未试改服务行业拿不到增值税发票;第二,被列入试点改革行业的小额纳税人开不出增值税发票;第三,有些预付、代付款项不能及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到项目结束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开具,影响了当期抵扣;第四,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不协调,不同地区有关会展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尽一致,地方会展优惠政策尚未获得中央政策的认可,既有国家税改特殊抵扣安排政策没有涵盖会展行业,小额纳税人发票不能抵扣;第五,境外会展服务减免税收程序过于繁杂,有些规定和手续不太切合会展行业实际,实际受惠面有限;第六,会展行业财务管理和结算习惯不能适应增值税改革要求,需要根据税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

      几点建议
      首先,研究会展行业特征,落实国家财税(2011)110号文件精神,认定会展行业为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同意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会展服务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和行业十分广泛,除了会议、展览的策划组织外,还需要提供会展场馆和设备租赁、现场设计与布置、会展物品运输与采购、受托方人员交通与食宿、项目宣传推介与广告等多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费用大多由会展组织者代为收支或垫支,属于代理收支性质,会展行业从本质上看属于代理服务行业,应当被认定为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

      其次,制定会展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规范会展行业可以抵扣的具体项目。由于会展行业所涉及的不少行业尚未被列入改革试点,许多会展代理服务支出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原来不同地方规定的抵扣项目不尽一致,未必完全合理,需要研究制定全国统一、规范、合理的会展行业税改政策,明确可抵扣项目,认可未改革行业营业税发票和小额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抵扣资格。

      再次,落实国家财税(2011)131号文件精神,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税。会展行业有一部分业务属于为境外企业和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服务贸易出口范畴,应当享受服务贸易出口优惠政策,应当研究会展行业对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准确界定会展服务出口的概念、项目内容和免征款项。

      另外,适当降低会展行业增值税税率。国家税改文件规定,会展行业增值税实行分类管理,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税率为6%;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名义税率比原来营业税增加了1个百分点,考虑到改革前地方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改革后会展企业的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建议适当降低会展行业增值税应税税率。

      (作者系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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