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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去”的企业用好协定“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8
     
    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的支持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宣讲会上了解到,截至3月底,我国已对外签署96个双边税收协定,建立起了全球范围的协定网络。遗憾的是,这些税收协定主要被外国投资者所用,被我国居民企业利用的程度还很不够。“很难想象,我国企业要走好漫漫境外投资之路,没有税收协定的保护将是什么样子。”有关专家说。  税收协定作用日益凸显  实施“走出去”战略10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实现快速发展。据统计,2001年当年对外投资流量为7.8亿美元,2009年激增到565.3亿美元,规模扩大了72倍。2001年境外企业累计3091家,到2009年,近1.2万个境内投资者建立了1.3万个境外企业,增长4.2倍,累计直接投资额达2200亿美元。根据商务部预测,未来3年内,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将超过外资在华投资规模。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随着跨国投资的不断增长,需要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事项也不断增加,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和国际税收协调手段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好税收协定,将是税企双方当前和今后需要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税收协定,是国与国之间为鼓励投资、贸易、资金往来及人员流动所签署的以避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为目的的政府间协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处处长付瑶表示,对“走出去”企业来说,一方面,税收协定能为企业在境外创造最优惠的税收待遇,如避免重复纳税、享受外国税收减免等;另一方面,企业在境外遇到税务纠纷时,我国税务机关如果出面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税收协定能提供条约法依据。基于此,如果“走出去”企业能用足税收协定,获得的利好无疑是实实在在的。  据了解,按照“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则,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国内法。因此,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后,境外企业纷纷利用这些双边税收协定来争取自身的税收利益。2010年,我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境外投资者和外国公司申请的协定待遇数千件,因享受协定待遇而获得的减免税额达几十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因不了解税收协定的作用和相关内容,对税收协定的利用很不够。  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程度的快速加深,税收协定的作用将日益凸显。今后,我国企业必须补上这块短板,以切实维护自身利益,提高搏击海外的竞争力。  用足税收协定避免重复纳税  在漫漫的“走出去”之路上,我国企业遇到一些“绊脚石”是在所难免的事情。其中,最常见的莫过于重复征税。据介绍,国与国之间签署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投资时被重复征税。换句话说,如果“走出去”企业不了解我国与外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很有可能因被重复征税而遭受损失。尤其是对于那些“走出去”程度较深,境外投资规模也较大的企业而言,一旦被双重征税,损失绝对不是个小数目。  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负责人对此深有感触。该负责人表示,在税收协定和税收安排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国家开发银行享受利息收入在缔约国免除预提所得税的待遇,这对他们更好地“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开展“走出去”业务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还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对税收协定中有关条款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并与协议缔约国沟通有关情况,这对帮助他们避免重复纳税,加速他们的“走出去”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我们在执行税收协定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需税务部门的帮助。”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他介绍说,国家开发银行在2008年改制后,更名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与税收协定中相关条款中列举的名称不符,可能会引起部分国家的质疑。同时,国家开发银行由财政部独资变更为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些国家对其性质了解不够,从而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国有身份提出质疑。  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负责人颇为忧虑地说:“新加坡政府就因我行改制,要求停止我行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免税待遇。一旦停止免税待遇,无疑将增加境外客户的贷款成本,降低我行的国际竞争力,存量贷款客户也可能提前还款,选择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记者还了解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航)也因未能完全享受到我国与英、法、德、美分别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而使其在飞机租赁引进环节的税负加重。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航空公司飞机租赁引进环节的实际税负比国外航空公司沉重许多,如果能顺利享受到中英、中法、中德、中美税收协定待遇,在飞机租赁引进环节的税负就可以降低很多。“能不能顺利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对我们‘走出去’企业实在太重要了。”该负责人说。  用好税收协定解决国际纠纷  国航有关负责人说,要不是亲身经历,他也无法想象税收协定对保护“走出去”企业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  根据我国与前苏联签订的民航协定,互免对方国家航空公司运营中航线收入的一切税收,该协定免税条款沿用至中俄双边关系仍然有效。2003年,俄罗斯税务部门突然提出否认协定中的收入免税条款,要求国航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及罚金共计201万美元。接到处罚通知后,国航立即向我国驻俄使馆、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汇报。然而,在此期间,俄税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国航莫斯科营业部账户并强行划款,并向俄法院提出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致函俄罗斯税务当局,阐明我方立场,指出俄方单方面违反双边协定的错误做法。面对我政府部门的交涉与协调,俄税务部门暂停了强行划款行为,但未按我方要求终止诉讼并退还已扣税款。随后,俄税务部门依据法院判决国航败诉的结果,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国航账户并强行划款累计达93万美元。俄方的强制措施对国航与当地机票代理、机场、油料公司等结算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严重影响了营业部的正常运转和中俄航线的正常经营。  鉴于与俄相关部门多次交涉、协商无效,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俄空运企业在华机构采取对等补征税措施。2004年7月起,北京市地税局陆续对俄空运企业在华机构实施了强制征税措施。不久,好消息接踵而至:我驻俄使馆先后收到俄税务当局局长和副局长对妥善处理好该税务纠纷有关意见的信函;俄最高仲裁法院受理国航税案并最终判定国航胜诉;胜诉后国航陆续收回被强制划走的全部税款,营业部的经营秩序恢复正常。至此,国航俄罗斯税案得到了妥善、圆满的解决。  有关专家表示,通过国航这一税案解决过程不难看出,当“走出去”企业遇到境外税务当局违背税收协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反映,以通过国家层面妥善处理涉税争议。“当然,这必须建立在对税收协定条款十分了解的基础上。”有关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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