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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地税[2010]99号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754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2010]99号                     2010.11.5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市内跨县(区)经营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市内跨县、区建筑企业),原则上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监管,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市内跨县、区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市内跨县、区(不包括市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原则上由建安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纳税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向总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包括我市国税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我市市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市内跨区范围设立的项目部(我市国税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部出具国税机关完税证明的除外),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并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预征率按次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汇算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时,先扣除已按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后为负数的,根据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占企业全部实际经营收入比例,由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预缴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跨区域外地来芜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芜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各主管征收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税种鉴定,督促企业申报,足额入库。

    五、对外地来芜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其直接管理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已就地预缴税款的,须在申报同时附送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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