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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1792
     

      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已是铁板上钉钉的事了,执行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以及有待明确政策,已经有很多专家进行了论述。这里想探讨一下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对所得税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管理人,将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中有许多尚需明确空白。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征税机制和纳税主体确认。但资管产品征税也会给所得税带来一定影响,主要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管理人,将本不属于本公司的收入开了普通发票并申报增值税,其开票收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会和所得税收入有明显差距。资管产品增值税管理规范后,有很多人担心,下一个会规范的是会不会是投资资管产品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间征收了一道增值税的投资收益,其收入属性有没发生变化?

      二、银行业贷款利息的发票问题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论上,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管理人,从今年1月1日起,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下家。

      全面营改增后,银行等金融企业已是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该开具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有部份省的银行等机构拒绝开具利息普通发票。这给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信托公司收的利息开普通发票了(还不是自己利息),基金公司也开了,连资管公司也开了,银行再不开似乎有点说不过去了,这几碗水如何端平,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一个现实问题。

      三、资管产品的货款服务增值税如何与所得税上混合性投资对接?

      国税总局13年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假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实债”。实际操作中,能完全符合5个条件的“假股”几乎没有。基层税务机关也陷入了“放宽没依据有压力,不放压力也很大”的被动局面。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似乎给解决这个困境,从门缝里透了点亮光。“信托公司都按贷款服务缴了增值税,我都拿到了贷款的利息发票,你凭什么说这是股权投资,你凭什么不让我在所得税前扣”?面对较为简单的“保本即贷款”增值税政策,所得税上是坚守,还是适当放弃?这又是所得税管理上一个大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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