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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地税发[2012]7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6/29    来源:   阅读次数:69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71号                                 2012.6.1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按《通知》要求对核定征收企业2012年1~5月的申报情况进行逐户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重新下发核定通知书,调整其2012年度以后月份的应税所得率,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二、2012年年度终了后,应按《通知》第四、五条要求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一)对2012年度纳税申报以及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实际应税收入额或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高于《通知》规定《应税所得率表》所列金额的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税局2011年第6号公告)确定的统一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2012年1~5月累计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经换算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但全年实际应税收入额或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经地税机关按规定调整后的年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低于《通知》规定《应税所得率表》所列金额的纳税人,按《通知》规定《应税所得率表》对应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已缴税款多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或抵缴。

      三、上述调整批文有效期统一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对于《通知》第四条要求应告知纳税人的内容,以《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形式与重新下发的核定文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附件:税务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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