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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发票使用、印制及日常管理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692
     
    使用发票应严格遵守“五个不得”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后,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五个不得”。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得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和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得转借(转让或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转借(转让或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得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上述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发票应严格执行“七个必须”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后,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七个必须”。

    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在特殊情况下,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总的来说,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必须遵守电子开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另外,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必须按规定记录和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办理变更和缴销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必须按规定保管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另外,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有关发票情况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有权调出发票查验,有权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有权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发票印制管理强调“四个禁止”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强化了发票印制管理,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突出强调了“四个禁止”。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3个条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效力大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在人大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以前,应依照其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

    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交公告,2011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2011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00号),确定了2012年底前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新供应商是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和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三线,其中一线防伪措施属于大众防伪措施,各地税务机关正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防伪鉴别方法。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制作,发票监制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另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发票还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根据税务总局的安排,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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