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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4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那么,2010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呢?我们用实例进行分析。   例如,某商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85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万元,管理费用145万元,利润总额3万元;全年平均从业人数50人,全年平均资产总额750万元。假如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2010年该公司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一、税额的计算   从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上看,该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利润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1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5000×20%=3000(元)   二、报表的填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1000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850万元,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2万元,第5行管理费用145万元,第13行利润总额3万元,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15000元,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15000元,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第26行税率25%,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3750元,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750元,第30行应纳税额3000元,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00元。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15000元。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15000元,第32行其他15000元;第33行减免税合计750元,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750元。   对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又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来说,实际上就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30000×10%=3000元。   三、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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