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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国税函[2012]234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817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2]234号                                                       2012.10.2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为确保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接受方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办理。


      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放弃免税权,缴纳增值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

      二、各地对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4〕247号)文件精神执行。对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宁波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初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除提供《宁波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四)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租入合同和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对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月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具体为:根据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数量、每辆(艘)载重量等核定其最高可代开金额(最高可代开金额的核定标准、方式另行通知)。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金额超过月最高代开额度的,经管理员对当月开具发票和运输业务进行调查,对调查确认为增加运输业务的,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开具,否则不予开具。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具备运输工具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二)各地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进行核对,核定月最高代开额度,并及时登记分户台账。
      (三)各地要加强对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后续管理工作,应定期对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防止出现未提供运输劳务而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现象,同时加大对虚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罚力度。
      
          附件:
           1.宁波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信息登记表
          下载:rar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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