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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四大类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63号公告的衔接问题一点想法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723
     
     对四大类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63号公告的衔接问题一点想法

    赵国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201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即对于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不再执行分类计算正负差,而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统一计算正负差,这是相对于过去国税发【2002】9号文的一个重大政策变更。但是,63号公告仍维持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的这一政策规定。

    由于该政策是在2013年11月才发,同时,该文件规定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而不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因此,该政策在2013年具体执行时,如何进行文发之前的金融商品转让和文发之后的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进行衔接是一个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在截止2013年11月3日,按四大类金融商品分别计算出来的盈利和亏损,能否再2013年12月1日开始一并统一抵免。

     

    股 票

    债   券

    外   汇

    其他金融商品


    截止2013年11月30日

    200

    -100

    300

    -600

    2013年12月

    300

    200

    -100

    500

    对于这个问题,网上看到大连地税有一个答复(http://www.dl-l-tax.gov.cn/info/2241_655247.html):

    问题:国税总局于13年11月6日新发布了63号文:[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公告表示金融商品的转让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并且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想具体问下,如果企业具体操作是年末一次汇算清缴。那么12月1日以前卖出的金融产品可以适用此文件吗?也就是说,12月1日之前卖出的金融产品不按四大类划分,统一年末汇算清缴正负差相抵后合并计提营业税,这样可以吗?

    答复:根据《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63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你单位在2013年11月30日前仍应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即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12月1日之前卖出的金融产品,不可以统一年末汇算清缴正负差相抵后合并计提营业税。

    按照大连地税的这个答复,该企业在2013年营业税计算时应该分两段来计算(因为,大连地税认为12月1日之前卖出的金融产品,不可以统一年末汇算清缴正负差相抵后合并计提营业税):
    1、2013年11月30日前,该企业应该按四大类计算,股票按200万营业税,外汇按300万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债券和其他金融商品是负数,我顶多将其在截止2013年11月30日,这两类金融商品转让已经缴纳的营业税退还。

    2、2013年12月31日,执行总局63号公告的规定,四大类金融商品互抵,即股票300 债券200-外汇100 其他金融商品500=900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大连地税这种理解有一定道理,但我个人感觉如果综合考虑更多的因素,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为大连理解实际是导致2013年纳税人1-11月份按分类计算的金融商品的亏损无法结转抵扣。个人认为,虽然63号公告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63号公告只是废止了按四大类分别计算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的规定。财税【2003】16号公告:“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并没有被废止。也就是说,我纳税人2013年1-11月份分类计算出来的亏损是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可以汇总抵免的规定并没有废止。而且,即使你6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我在计算步骤上也是先按四大类计算出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的盈亏,然后第二步将同一个纳税期内四大类盈亏互抵计算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营业额。盈利的缴税,亏损的结转下期抵扣。

    因此,从这个角度,我们可否这样理解63号公告的衔接问题呢:

    第一步:在2013年12月31号,按照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我先按照会计年度分别将四大类金融商品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分类计算出这四大类金融商品该年度的盈亏:

     

    股 票

    债   券

    外   汇

    其他金融商品

    截止2013年12月31日

    500

    100

    200

    -100

    第二步:根据63号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四大类金融商品不再分别计算盈亏,则该企业2013年12月应该按照700万*5%-2013年以前纳税期间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来计算。计算出来的金额为正数就是12月份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如果是负数就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营业税金额。

    这种理解角度兼顾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3号规定。当然,这只是个人对于63号文如何衔接执行的一种不同理解,供大家讨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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