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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税收困惑”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22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增值税顺利转型,全面降低了企业税负,激发了投资热情,增强了经济活力,对迎战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已经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却使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了些许税收“困惑”。近期,笔者对苏中地区部分玻璃加工企业开展了调研分析,并进行了初步思考。  一、玻璃加工行业的主要特点  1、规模小,固定资产投入较少。被调查的20户玻璃加工企业(全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2008年累计实现销售0.86亿元,户均销售430万元。累计固定资产投入1.02亿元,户均510万元。其中,纳入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有0.34亿元,户均170万元。  2、工艺简单,生产用工较多。被调查的20户玻璃加工企业,主要以生产水晶、玻璃工艺品为主,一般经过开料、压胚、抛光、雕刻、包装等5个程序,生产工艺简单,生产周期较短,对生产工人的知识、技术要求不高。目前,20户企业中直接从事玻璃加工的生产工人(含各加工点)1250人,加上搞运输、跑销售等配套服务的累计吸纳劳动力1400人,户均70人。  3、劳动力成本比重高,企业利润率较低。2008年,人均年工资16500元,加上“五项”统筹,年应付职工薪酬17100元。劳动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达到35%左右,原材料、运费、固定资产折旧占生产成本比重为65%左右。主营业务利润率一般在20%左右。  由于工艺简单、投资较少,玻璃加工行业成了该地区吸纳农村剩余劳力、促进城镇下岗再就业、鼓励城乡青年投资创业的主渠道之一。  二、增值税转型前、后玻璃加工企业税负模拟分析  为便于模拟分析,笔者从玻璃加工企业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甲企业。  基础资料一: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1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率18%。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成本210万元,占51.2 %;人工成本(含各加工点人员)142万元,占总成本的34.63 %。流动资产125万元,固定资产49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固定资产144万元,按平均使用年限10年计算,机器设备年均折旧14.4万元,占总成本的3.5%。  增值税转型前甲企业实际税负率=(500×17%-210×17%)÷500=9.86%  增值税转型后甲企业年均实际税负率=(500×17%-210×17%-144÷10×17%)÷500=9.37%  (注:根据固定资产折旧原理,在计算年均实际税负时,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当年抵扣的增值税,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税制改革后甲企业年均实际税负仅下降了0.49%,按年销售500万元计算,每年可节约增值税支出 2.45万元。  三、增值税转型前后玻璃加工企业与相关行业税负对比分析  为便于对比分析,笔者选取以及与甲规模相当、利润水平相近,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乙企业。  基础资料二: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1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率18%。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成本 201 万元,占总成本的49%;人工成本78万元,占总成本的19 %。流动资产125万元,固定资产1312万元,其中,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固定资产492万元,按平均使用年限10年计算,机器设备年均折旧49.2万元,占总成本的12%。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乙企业实际税负率=(500×17%-201×17%)÷500=10.17%  增值税转型后乙企业年均实际税负率=(500×17%-201×17%-492÷10×17%)÷500=8.49%  (注:乙企业年均实际税负率计算办法参照甲企业。)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税制改革后乙企业年均实际税负下降了1.68%,按年销售500万元计算,每年可节约增值税支出8.4万元。  转型前后甲、乙增值税税负率对比表(表一)       转型前  转型后  转型前后差异  甲企业  9.86%  9.37%  0.49%  乙企业  10.17%  8.49%  1.68%  两企业差异 -0.31%  0.88%  -1.19%  从表一可以看出,转型前甲企业增值税税负比乙企业低0.31%,每年少缴增值税1.55万元;而转型后甲企业增值税税负比乙企业高0.88%,每年多缴增值税4.4万元。  甲、乙两企业销售额、利润率完全相同,由于成本构成不同,增值税转型使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低税负相行业变成高税负行业。  四、增值税转型前、后玻璃加工企业与相关行业社会贡献率对比分析  1、转型前两企业社会贡献率对比分析  增值税转型前甲企业社会贡献率=[142+(125+490)×5%+500×9.86%]÷(125+490)=36.11%  增值税转型前乙企业社会贡献率=[78+(125+1312)×5%+500×10.17%]÷(125+1312)=13.97%  (注:(1)社会贡献率=(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应交或已交各项税款及附加)/平均资产总额;  (2)为简化计算,企业“应交或已交各项税款及附加”不考虑“应缴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利息支出”以企业“平均资产总额”乘以银行利率5%进行计算。)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由于甲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多,职工薪酬支出比重大,而乙企业是资本密集型企业,机械化程度高,吸纳劳动力少,在销售规模、利润水平基本接近的情况下,甲企业社会贡献率比乙企业高22.14个百分点。  2、转型后两企业社会贡献率对比分析  增值税转型后甲企业社会贡献率=[142+(125+490)×5%+500×9.37%]÷(125+490)=35.71%  增值税转型后乙企业社会贡献率=[78+(125+1312)×5%+500×8.49%]÷(125+1312)=13.38%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 转型后甲企业社会贡献率比乙企业高22.33个百分点。  增值税转型前、后甲乙社会贡献率对比表(表二)       转型前  转型后  转型前后差异  甲企业  36.11%  35.71%  0.4%  乙企业  13.97%  13.38%  0.59%  两企业差异 22.14%  22.33%  -0.19%  从表二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甲企业社会贡献率在原来比乙企业高22.14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又提高到22.33个百分点。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的税收“困惑”  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使甲、乙企业税负、社会贡献率等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变化,以甲企业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了一些税收“困惑”。  困惑之一:相同的经营规模、相同的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后的税负差异是否有违增值税“中性”原则  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税负差异对引导资金投向具有重要影响。目前,由于增值税转型直接导致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困惑之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对社会贡献率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可以“厚爱”一分  长期以来,劳动密集型企业一直担负着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社会贡献率在诸行业中遥遥领先。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的社会贡献率持续提高,而利润率水平却逐步下滑。去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使原本苦苦支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雪上加霜”。今年初全面实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 “大餐”,劳动密集型企业 “分羹”微薄,与其他行业的税负相比又拉开了差距,使不少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冬”中倒吸了一口“寒气”。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困境和税收“困惑”对就业有着重要影响。为此,笔者建议,从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借鉴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形式,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按吸引就业人数给予一定限额的增值税返还,以“拉平”增值税转型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税负“差异”,让社会贡献率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充分感受结构性减税的“丝丝暖意”。  作者单位:扬州市国税局 宝应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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