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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时点如何确定?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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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由三名自然人股东于2005年7月设立,2009年10月28日经股东会议协商,决定分配利润30万元。会计人员于2009年11月10日作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股东实际分得利润的时间为2010年2月5日。请问股东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及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问题的表述,应该为会计人员作账的日期,同年的2009年11月10日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所得税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规定处理,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2009年10月28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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