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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隐现多个税收风险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173
     

      编者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发布至今已有三年。该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防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基层税务人员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并期待该办法能有所改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行核定扣除办法。该办法在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防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隐藏的风险

    核算复杂隐藏抵扣不实风险。生产企业购入农产品,有的用于生产货物,有的直接销售,因经营方式不同,核定扣除计算方法也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抵扣方法就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测算工作比较繁琐。存在人为减少期初农产品库存进项转出、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时不还原含税价减少进项税转出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入库,故意混淆单耗低产品为单耗高产品等问题。

    归集分配带来重复抵扣风险。核定扣除办法规定,“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但对归集和分配未明确,稍有不慎容易产生重复计算抵扣。如以生产植物油为例,购进米糠进行生产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仅有米糠油,还有糠粕、脂肪酸、糠腊等产品,如果当期只销售了主产品米糠油,可按照米糠油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但如果下期只销售了糠粕等副产品,那么又可以按照副产品的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因此造成同一批原材料抵扣了两次。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这种情形比较普遍,极易产生重复抵扣。

    抬高买价带来虚增抵扣风险。取消“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并按扣除率和当月销售数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核定扣除办法的两大特点。“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是计算进项税额的两个重要指标,这两个指标尤其是“平均购买单价”直接影响了进项税额。虽然取消了收购凭证抵扣功能但依然是财务核算的凭证,收购凭证仍然由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的对象为个人,基本上是现金交易,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企业仍然可能抬高买价和数量,以达到虚增产量和销售数量或压低销售单价来抬高销售数量而虚抵进项税额目的。因此,核定扣除遏制虚开收购发票的作用有限。

    防范风险的建议
      
    加强辅导,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核定扣除办法对税务人员的政策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人员不能有“终于可以松口气了”的思想;要反复研究文件规定,熟悉农产品、单位数量、耗用率、损耗率、扣除率等概念和核定方法的种类,以及允许抵扣进项的依据和计算公式。要深入调研,宣传政策,熟悉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种类级别、产品成本构成等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要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准确执行核定扣除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准确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和每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统一标准,规范归集分配方法。建议取消核定抵扣标准每年每户都进行测算的办法,同时对每个行业的扣除标准可以由具有代表性的省份确定(包括不定期调整和完善产品种类等扣除标准),作为全国统一执行的扣除标准进行公布。取消多个核定扣除方法和顺序选择,统一适用一种方法;规范归集分配方法,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归集分配方法应科学、合理,避免重复抵扣,建议统一的扣除标准在测算时就应对主副产品进行归集和分配,或者只核定扣除其生产的主产品的进项税额,副产品进项税额不计算扣除,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严格把关,信息管税遏制虚假。对企业填开收购发票信息是否齐全、逻辑是否合理、资金往来支付是否正常进行分析、结合运费发票等相关单据进行佐证核实,进行全面严格审核。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数据库信息平台,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票领用存(各种购、销发票)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等信息。引导纳税人建立内部管理涉税信息平台,完善采集资金、购销渠道、工艺流程、投入产出、购进销售等电子信息。

    改免为补,完善抵扣税收政策。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调整为财政补贴政策,让农业生产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完善农产品抵扣政策,取消收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农产品仍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征收,重新回归增值税征抵“链条”相互制约的完整机制。也可适当降低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基本税率或者选择简易办法征收。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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