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