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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8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4.29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切实做好我省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工作,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及信息交换等问题对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规定,登陆注册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各级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二、关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审核及信息交换等问题(一)按照财税〔2010〕84号规定,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享受3年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用工人员常有变动,减免年限跨度长,为便于减免税审核管理,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中新增 “减免年次”一栏(见附件1),具体填写该员工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次,如该员工为新录入符合减免税规定人员,则在“减免年次”中填写“1”;第二年继续申报时填写“2”,依此类推至享受优惠政策年限期满为止,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二)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按以下方法办理:1.对企业减免税条件的审核、减免税总额的预核定以及减免税申请的审批等,均统一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办理。2.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上年度安置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清算,确定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减免税总额。清算后,对每户企业根据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税额额度等信息,认真填制《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减免信息通报表》(附件2),在次年2月底前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局,以便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3. 对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人员变动较大,即新增加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累计达3人(含3人)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企业变动的当期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从变动的次月起根据实际情况按顺序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合伙经营,工商登记注册为个体或合伙企业的,执行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的,执行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税收政策。四、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各项减免税事宜,均由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办理。对纳税人首次提出的认定申请,必须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预核定审批完毕。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建立减免税台账,按户登记减免税情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等,以便加强管理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审批项目、压缩审批流程,既为就业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又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紧密联系,积极协作,互相配合,切实把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为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附件: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2.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减免信息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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